中新網2月12日電 2月11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廣告管理的通告》,要求嚴格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不得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提供廣告服務,嚴禁發布虛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治療、治愈、偏方”等內容的廣告,不建議發布易導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風險的商業促銷、展覽展銷、商業演出、游樂活動等廣告,鼓勵發布疫情防控公益廣告。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廣告管理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市場監管總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廣告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廣告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對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嚴格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
二、嚴禁發布與疫情防控政策不相符的,含有不正確導向、妨礙社會安定、損害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以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內容的廣告。
三、嚴禁發布含有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內容的廣告,不得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提供廣告服務。
四、嚴禁發布含有虛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治療、治愈、偏方”等內容的廣告。
五、嚴禁發布未經審查或者擅自篡改審查批準內容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查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件,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查驗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嚴格按照廣告審查核準內容發布,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不得擅自添加涉及疫情防治的內容。
六、嚴禁在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其他媒介和場所發布處方藥廣告;嚴禁借助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名義發布推銷處方藥的廣告。
七、承接消毒產品(含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等)廣告業務,應當查驗生產企業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及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等證明文件,不得宣傳對疾病的治療作用,不得超出產品說明書上標注的殺滅微生物類別進行夸大虛假宣傳。
八、承接醫療用口罩廣告業務的,應當查驗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憑證并按照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核準內容發布,不得將普通或工業用防塵口罩宣傳為醫療用口罩,普通或工業用防塵口罩不得宣傳能夠消除患病或者感染風險。
九、對于易導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風險的商業促銷、展覽展銷、商業演出、游樂活動等廣告,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不建議發布,在疫情逐漸平穩后審慎發布。
十、各廣告經營單位和媒體發布單位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嚴格按照《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的要求查驗有關證明文件,認真核實廣告主的身份與相應的經營資格、核對廣告內容,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虛假銷售防護用品的廣告實施詐騙活動。
十一、鼓勵廣告行業組織和企業利用合法的媒介,積極創作、發布疫情防控公益廣告。
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廣告監測、檢查和執法力度,暢通12315舉報渠道,從嚴從重查處各類與疫情相關的虛假違法廣告,及時曝光典型違法案例。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