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表決通過反家暴地方性法規 10月1日起施行
7月31日下午,重慶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6章45條,分為總則、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附則。其首先明確列舉了家暴行為,除常見的毆打、凍餓、殘害、侮辱、謾罵等,限制正常社會交往、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采取網絡手段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均屬家庭暴力。為加強特殊人群保護,《辦法》還將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的婦女也納入特殊保護范圍。
《辦法》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包括求助、報案、起訴等,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查處家庭暴力行為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推諉。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辦法》增加了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當場宣讀告誡書的規定,以發揮告誡書的震懾作用。同時,規定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基層婦聯組織應當在告誡書送達后定期查訪,查看加害人的家暴行為是否改正,首次查訪應當在告誡書送達之日起7日內完成。
“在上位法基礎上,結合我市相關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和實踐經驗,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作了進一步細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處長婁振新說,《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以通過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辦理。
《辦法》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保護措施,規定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相關信息等行為。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時送達相關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明確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以及其他有協助執行義務的組織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為避免不同部門、單位相互推諉,《辦法》明確家庭暴力處置的首接單位負責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進行受理、跟進和轉介。受害人要求查處家庭暴力行為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推諉。(新重慶-重慶日報記者 王亞同)
原標題:重慶表決通過反家暴地方性法規 10月1日起施行,受害者可“一站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