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項 | 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 |
辦理內容 | 《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 |
辦理依據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申請條件 | 經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
申請材料 | 1、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再次申請的,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2、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3、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4、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澳門勞工事務局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并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
許可程序 | 首次申請,申請人須本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但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逗留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再次申請,可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 |
收費標準 | 《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1年以下多次簽注100元,1年以上2年以下多次簽注150元,2年以上3年以下多次簽注200元,3年以上多次簽注300元。 |
辦理時間 | 首次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再次申請,在10個工作日簽發簽注。 |
主辦單位 | 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