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設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盡快設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協調、組織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員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本地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統一協調下,實施法律援助。
其他團體、組織、學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