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部分屬于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的申請和辦理。
屬于進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包括糧食(含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等6種。進口上述貨物需取得進口國營貿易資格。
屬于出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包括糧食(含玉米、大米)、棉花、鎢、銻、白銀等5種。出口上述貨物需取得出口國營貿易資格。
行政事項名稱
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服務對象
進出口企業
法律依據
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依據對外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設定。具體規定如下:
對外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第二款規定:“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進出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確定國營貿易企業名錄并予以公布。”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國營貿易企業名錄和指定經營企業名錄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實行國營貿易管理、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的進出口貿易。”
受理機構
(一)商務部。
(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決定機構
商務部。
審批數量
無限制。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2、具有經營屬于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必備條件。
3、鎢出口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銀行授信額度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②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通過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體系認證。
④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2011-2013年每年均有鎢出口實績;(2011年以后獲得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自獲得資格年份至2013年每年均有鎢出口實績;2014年新獲得資格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出口實績);新申報企業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貨不低于2000噸(相當于仲鎢酸銨APT)。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實績以經行業組織復核的數據為準。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為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情適當降低標準。
⑤必須是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其生產所需的鎢礦原料需來自國土資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礦資格的鎢礦開采企業。企業應具有獨立研發能力,應具有省級實驗室(或技術中心);國家科技進步獎1項或在過去的3年內獲得專利數量在1項以上。
⑥獲得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且在過去3年內無重大環境違法違規事件。
⑦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流通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銀行授信額度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②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2011-2013年每年均有鎢出口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且所出口產品須來自符合上述(一)中第5條規定的生產企業。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④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⑤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4、銻出口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④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2011-2013年每年均有銻出口實績(2011年以后獲得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自獲得資格年份至2013年每年均有銻出口實績;2014年新獲得資格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出口實績);新申報企業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貨不低于10000噸(精銻)或8000噸(氧化銻)。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實績以經行業組織復核的數據為準。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可視情適當降低標準。
⑤必須是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⑥獲得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
⑦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流通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②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2011-2013年每年均有銻出口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且所出口產品須來自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企業。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④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⑤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5、白銀出口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年以上;
②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2011-2013年需有白銀出口實績(2014年新獲得資格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出口實績);新申請企業2013年年產白銀80噸(含)以上,西部地區新申請企業可放寬至40噸(含)以上。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產量以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產量數據或經行業組織復核的國內銷售數量為準。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情適當降低標準。
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粉塵、廢水、廢氣的排放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尤其是在粗銀火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含砷的煙塵、廢水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
④粗銀生產流程與電解提純生產流程在同一法人企業完成,且對電解所用粗銀生產的環保措施達到以上第3款要求。
⑤回收銀企業在收購地處理含銀廢料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放應達到國家現行標準。
⑥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進行生產,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
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⑧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⑨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同等條件下,產品在國際市場注冊商標、產品鏈條長及產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業將優先考慮核定其出口經營資格。
(2)流通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②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且2011-2013年有白銀出口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④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⑤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具有經營屬于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必備條件。
2、鎢、銻、白銀出口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實的。
2、鎢、銻、白銀出口申請人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
3、不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
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申請報告
4)其他法定文件
鎢、銻、白銀出口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并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1、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經營單位編碼和企業代碼。
2、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有效的排污許可證。
3、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4、所在地地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5、新申報生產企業需提供2011-2013年出口供貨流通企業名單、供貨數量及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7、鎢出口申請人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銀行授信額度證明文件。
(2)OHSAS18001:2007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3)生產企業需從鎢開采企業購買鎢原料的,需提供鎢原料來源礦山企業名單、采購數量及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和礦源企業證明。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以通過窗口報送、郵寄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接收單位名稱: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接收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二號。
2、信函接收。接收單位名稱: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通信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二號。郵政編碼:100731。聯系電話:(010)65197856。
(二)辦公時間
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辦理程序
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的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向商務部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2、申請出口鎢、銻、白銀的,中央管理企業向商務部提交申請材料(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一式三份);申請出口鎢、銻、白銀的其他企業,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商務部報送審核意見及企業申請(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一式三份)。
3、商務部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審定并在商務部網站公示無異議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賦予申請人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公布國營貿易企業名錄。
辦理方式
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的辦理方式為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結果公開等。
辦理時限
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內。
收費標準及依據
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不收取費用。
審批結果
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賦予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公布國營貿易企業名錄。
告知方式
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后,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短信、在線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請人。以郵寄或者現場領取方式送達批準文件。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按照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的平等權利,商務部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不得歧視。
2、按照規定,有要求商務部在法定時限內完成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的權利。
3、按照規定,有要求商務部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審批和公布結果中不公開商業秘密的權利。
4、按照規定,對商務部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中實施的違法、不當行為,有提出批評、控告、檢舉的權利。
5、按照規定,對于商務部依法作出的不予許可的決定,申請人依法應知悉理由,并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據對外貿易法、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按照規定,在申請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前,申請人有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義務。
2、按照規定,申請人有準確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負責的義務。
4、按照規定,申請人有協助配合商務部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取得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所必需的文件資料的義務。
4、按照規定,申請人有協助配合商務部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相關調查的義務。
咨詢途徑
相關事項可通過電話或傳真進行咨詢。
(一)電話。
(1)商務部行政事務中心:(010)65197856。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由上述單位規定。
(二)傳真。
(1)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010)85093158。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由上述單位規定。
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二號。
(二)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車路線:地鐵1號線王府井站下車,或者地鐵5號線東單站下車;公交41路、59路、99路、120路、126路、127路、420路東單站下車,或者公交1路、52路、99路東單路口站下車。
監督和投訴渠道
監督和投訴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農產品處和資源處分別受理。
(一)電話投訴:(010)65197673、65197470。
(二)電子郵件投訴:暫不使用電子郵件方式。
(三)信函投訴:商務部對外貿易司農產品處,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100731。
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申請人可通過網站(http://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電話等方式查詢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