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門關于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規定的通知》(國辦[2002]32號)精神,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籍人士,可以為其提供入境就業便利:
1.執行中央或地方政府與外國簽署的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合作項目、重點工程協議等項目的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員;
2.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專業技術人員;
3.投資在300萬美元以上的人員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派遣來中國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籍人士,可以享受以下就業便利:
1.對持L、F、X字簽證入境并要求就業的,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經省轄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省勞動就業管理中心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和《外國人就業證》。持《外國人就業證》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簽證,辦理2—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簽證。
2.《外國人就業證》有效期根據單位聘用期限確定,一次簽發不超過5年,且不超過外國人所持護照的有效期限和用人單位經營期限或登記注冊期限。《外國人居留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外國人就業證》的有效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工作證》期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