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保障和就業方面,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明顯擴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圍擴大到23%左右的縣。支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城鎮新增就業穩中有升。
在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支持廉租房、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少數民族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切實解決城鄉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十一五”期間,通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解決了1500萬戶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中國是一個有13億多人口的發展中大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較突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照黨的十七大戰略部署,在稅收制度設計和稅收工作中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社會經濟發展、統籌人和自然的和諧發展,正確處理經濟和稅收、需要與可能的關系,合理確定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資金、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作用,增強政府提供公務服務的能力,努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稅收優惠制度
稅收優惠的基本原則:促進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按照上述原則,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已將過去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格局。
一、稅收優惠方式
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及其他一些內容。
1.減稅。即依據稅法規定減除納稅義務人一部分應納稅款。它是對某些納稅人進行扶持或照顧,以減輕其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一般分為法定減稅、特定減稅和臨時減稅三種方式。
2.免稅。即對某些特殊納稅人免征某種(或某幾種)稅收的全部稅款。一般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方式。
3.延期納稅。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部分或全部稅款的繳納期限適當延長的一種特殊規定。
4.出口退稅。是指為了擴大出口貿易,增強出口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按國際慣例對企業已經出口的產品退還在出口前各環節繳納的國內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款。
5.再投資退稅。即對特定的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新辦企業時,退還已納稅款。
6.即征即退。即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與出口退稅先征后退、投資退稅一并屬于退稅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規定。目前,中國采取即征即退政策僅限于繳納增值稅的個別納稅人。
7.先征后返。即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后,再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它屬于財政補貼范疇,其實質也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目前,中國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主要適用于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8.稅收抵免。即對納稅人來源于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產課征所得稅時,允許以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抵免應納稅額。它是解決國際間所得或財產重復課稅的一種措施。稅收抵免是世界各國的一種通行做法。
9.加計扣除。是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的一種優惠政策。
10.加速折舊。即按稅法規定對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準予采取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的辦法,加快折舊速度,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11.減計收入。是指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計減應稅收入。
12.投資抵免。是指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額和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抵免應納稅所得額。
13.起征點。即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規定一定的數額。征稅對象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稅法對某些稅種規定了起征點。比如,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確定起征點,主要是為了照顧經營規模小、收入少的納稅人而采取的稅收優惠。
14.免征額。即按一定標準從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扣除一定的數額,扣除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的部分征稅。
二、現行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深圳、海南、珠海、汕頭、廈門和上海浦東新區實行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對新疆部分地區和西藏等地區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間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范圍內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2.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稅收優惠政策。
服務“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涉農項目,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免征營業稅。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征增值稅。企業從事稅法規定的農作物、中藥材和林木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牲畜和家禽飼養、林產品采集、遠洋捕撈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托兒所和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和職業學校取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比照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項目收入給予營業稅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促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宣傳文化單位,如出版社、演出團體等,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單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免企業所得稅。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對動漫產業比照軟件集成電路產業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醫院、診所以及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對在我國舉辦的奧運會、殘奧會等大型體育運動賽事的組織者、參與者,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進口環節關稅等方面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對亞運會、亞冬會等洲際賽事以及全國運動會等也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扶持弱勢群體就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吸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隨軍家屬以及“兩勞”解教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對上述人員進行自主經營的,免征營業稅。對吸納“盲、聾、啞、肢體、智力”殘疾人員的各類福利企業,定額減免增值稅、營業稅;對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員的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給予按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對應屆大學生自主創業創辦的企業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鼓勵社會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調整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元~500元。
3.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