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0年12月國務院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4.取得發票的管理。
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經營服務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要按規定索取合法發票。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包括發票本身不符合規定(白條或偽造的假發票、作廢的發票等)、發票開具不符合規定、發票來源不符合規定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5.發票的保管和繳銷。
稅務機關內部或者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嚴格的發票專人保管制度、專庫保管制度、專賬登記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盤點制度,保證發票安全。用票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上繳已經使用或未使用的發票,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統一將已經使用或者未使用的發票進行銷毀。
6.違法處理。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防偽專用品,未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等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相應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1.申報對象。
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無論本期有無應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都必須按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申報內容。
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體現在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中,主要項目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除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外,還要根據情況報送有關證件、資料。
3.申報期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4.申報方式。
(1)直接申報(上門申報)。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的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郵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電子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通過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一種方式。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銀行網點申報。稅務機關委托銀行代收代繳稅款,納稅人在法定的申報期限內到銀行網點進行申報。
(5)簡易申報。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
(6)其他方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稅法規定,委托中介機構稅務代理人員代為辦理納稅申報或簡并征期的一種申報方式。
5.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6.違法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罰款。
五、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標準和范圍,通過法定程序將納稅人應納稅款組織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稅款征收是稅收征管活動的中心環節,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體現。
1.稅款征收的主要方式和適用對象。
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會計賬簿等財務核算資料,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征收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財務制度健全、核算嚴格規范,納稅意識較強的納稅人。
核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從業人數、生產設備、耗用原材料、經營成本、平均利潤率等因素,查定核實其應納稅所得額,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一般適用于經營規模較小、實行簡易記賬或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
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自報和一定的審核評議程序,核定其一定時期應稅收入和應納稅額,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稅款的方式。一般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不能準確計算營業額和所得額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
代收、代扣代繳。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對負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其向納稅人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項的同時,依法從交易款項中扣收納稅人應納稅款并按規定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稅款征收方式。適用于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委托代征。稅務機關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其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方式。主要適用于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款征收,如集貿市場稅收、車船稅等。
查驗征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照市場同類產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收入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一般適用于在市場、車站、碼頭等場外臨時經營的零星、流動性稅源。